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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