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的原告金*丹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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