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孙*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自己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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