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翠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翠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有权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翠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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