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全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全国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全国、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子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经亲属朋友劝解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如离婚,原告应给付我5万元或房产归我所有。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除自身陈述外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被告除自身陈述外向法庭提供房产证及房产交易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原告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该份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有坐落于盘锦市高升地区高升小区8栋3单元102号房产1套。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均为再婚,但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原告身体欠佳,被告能予以关心和照顾,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可通过良好的沟通和理解,解决双方的矛盾。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全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