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析产费2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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