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感情已和好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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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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