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田*诉陈*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丁*与陈*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马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