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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