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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参加诉讼。被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形同陌路。被告有酗酒的嗜好,经常在酒后殴打原告,甚至在屋里大小便,而且不尽家庭义务。被告对原告很是失望。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恳请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除自身陈述外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杨**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姻生活20年,说明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杨虽然主张离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辽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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