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议登记离婚,原告刘*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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