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