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