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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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