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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