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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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