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375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