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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375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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