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