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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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