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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上诉人白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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