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上诉人白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