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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刘*,被上诉人杨*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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