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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