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