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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