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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滢诉许加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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