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潘*娟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娟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