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潘*娟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娟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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