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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