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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7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2001年4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张**(2001年6月2日生),婚初感情尚可,后二人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我,导致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登记证一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份经人介绍订婚,2001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张某某(2001年6月2日生)。双方于2015年9月16号吵架后产生矛盾。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登记证一枚,原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提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举不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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