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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u0026times;与包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黑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u0026times;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u0026times;u0026times;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2000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包u0026times;u0026times;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u0026times;也未能提供包u0026times;u0026times;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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