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X与被执行人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款已经强制执行,并于另一起案件合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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