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X与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12月16日同居生活,2006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手续,2007年1月10日生育女孩边XX。被告于2009年5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边XX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边X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甘南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5份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
三、边XX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张,证明原、被告生育女孩身份信息;
四、证人杨X、于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边X2009年5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对证人出庭作证证言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三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据四客观真实且能相互佐证,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曹X与被告边X于2005年12月16日同居生活,2006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手续,2007年1月10日生育女孩边XX。被告于2009年5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男女双方确有感情为基础,现被告边X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原告曹X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以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由其自行抚养婚生女孩边XX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曹X与被告边X离婚;
二、婚生女孩边XX由原告曹X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缔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