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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