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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XX诉称,我与被告李X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孩崔XX。双方因相处时间较短,婚后无法相处,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另外,原告方给付被告彩礼款二十五万元、戴花钱一万元,这些钱均是原告家外借的,至今没有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二十万,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并承担诉讼费。

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原告提交到法庭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

证据二、古城镇志**委会二份。证明崔XX与李X婚后感情不好,经常打骂,现已分居7个月;并且结婚过彩礼造成原告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被告认为不属实;

证据三、欠款明细一份。证明原告彩礼款均系借款。被告表示不知情;

证据四、崔XX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孩子的身份信息;双方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李X辩称,我们登记是2013年9月12日,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是2013年5月19日。我感觉我们感情很好,彩礼款25万元、戴花钱1万元这事儿有,但当时他家说不用借钱。返还20万元不同意,当初买房子家具花了45,000.00元;照相、买衣服、买被、化妆品及室内物品花了10,000.00元;买三金花了10,000.00元;买手机花3,000.00元;怀孕生孩子及婚后至今的生活费52,000.00元;原告生病给他60,000.00元;考驾照3,000.00元;余款8万多元让原告抢走了。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五、照片两张。证明原告划开皮箱,强行抢走8万元彩礼款;

结合原告的举证,本院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后,认定结果如下:原告提交到法庭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四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证据五不能证明被告辩解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的认定,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崔XX与被告李X于2013年5月19日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0日生育一名女孩崔紫涵。婚后二人感情不合,并长期分居。彩礼款用于买房子花37,000.00元、买家具4,600.00元、原告看病花30,000.00元、考驾照5,000.00元、结婚照相买衣服等花8,000.00元、婚后生孩子及生活开销30,000.00元、买三金10,000.00元;共计124,600.00元;以上花销原告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之上,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并且因为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采纳;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崔XX(2014年4月10日生),因年龄太小,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应由被告李X抚育;结婚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25万元、改口钱1万元,其中改口钱1万元按照习俗属于赠与给被告,不应返还;彩礼款25万元,被告辩解已经花销了一大部分,剩余8万元被原告抢走,以上辩解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自认花销124,600.00元应予扣除,余款125,400.00元,因彩礼款造成原告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被告应适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崔XX与被告李X离婚;

婚生女孩崔XX随被告生活,从即日起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60.00元;

三、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时返还原告崔XX彩礼款7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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