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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宋**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娥诉称,杨*娥与被告宋*系自由恋爱,并在共同生活四年后于2013年7月15日在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子宋明明于2010年7月13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宋*爱喝酒,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无和好可能。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故杨*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杨*娥与宋*离婚;2、宋明明由杨*娥抚养,宋*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3、由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对于杨*所述的双方结婚时间、子女及双方共同财产情况等事实无异议,但是孩子还小,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宋*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于2010年7月13日育有一子宋*,宋*工作,杨*家务,2013年7月15日,杨*与被告宋*在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后宋*经常以杨*有外遇为由而喝酒不上班,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11月份左右,杨*与宋*再次发生争吵并撕打后,杨*与宋*遂回辽宁省沈阳市的娘家居住并工作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宋*离婚。

另查明,原告杨*现在沈阳市金色龙泉洗浴馆工作,月平均工资4000.00元,宋*自2014年11月9日在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幼儿园入托至今,月托儿费在140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原告杨*、被告宋*的陈述、结婚证明、户籍证明、杨*的工资证明、惠工幼儿园收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的培养和维护。原告杨*与被告宋*虽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但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为真挚而稳固的夫妻感情,两人在生活中发生矛盾时,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理,两人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在本院审理期间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和,而宋*虽陈述不同意离婚,但对于调解工作采取拒绝的方式不予配合,致使多次调解无效,综上,杨*与宋*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杨*要求与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宋明明出生后由杨*生活抚养照顾较多,且杨*目前有稳定收入,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由杨*抚养教育,宋*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本院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宋*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宋*离婚;

二、双方子女宋明明由原告杨*抚养,被告宋*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至子女成年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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