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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副庭长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姜*、人民陪审员韩*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4月14日为公告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吵架,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始终未取得联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长期不对家庭及原告尽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4年8月4日鸡西市*道办事处张*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实被告马某某系该社区居民,与原告再婚,现不知去向已两年多,无法联系。

证据二、2014年4月28日鸡西*安分局张*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被告马某某自2012年3月外出至今失去联系。

证据三、结婚证一册,证实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

被告马某某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马某某自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应互敬互爱,互相关心。被告自2012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三年有余,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对共同财产问题提出主张,本院对双方共同财产等问题暂不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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