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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