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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殷一某。被告自孩子2014年7月28日满月后,就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达一年之久,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太小,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很好,愿意和原告一起出去打工,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育有孩子,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双方都无原则性过错,男方以女方月子期间情绪不满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缺少沟通为由起诉离婚。女方现不同意离婚,坚称夫妻感情尚好。如果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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