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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4月1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结婚时,因被告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筹办婚礼和购置家庭用品,由原告母亲垫付34000元用于结婚开支,被告及其父母承诺该费用将作为原、被告二人的债务向原告母亲偿还,并将一张86000元的银行定期存单放在原告处,待存单到期后,存款将首先用于清偿该笔债务,余款由原告支付。但结婚后,被告及父母将该存单拿走,拒不兑现承诺,双方家庭之间因此发生冲突,被告家人将原告母亲打伤。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无法沟通,被告及家人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原告从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尤其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持续争吵,被告抢走原告一部价值4700元的手机,双方夫妻关系难以继续。2015年8月3日起,原告已经与被告分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二人相识一年后结婚,婚前相互了解,双方已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小事发生矛盾,原告系一时想不开才提出离婚请求,被告认为这些小事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总会有各种矛盾发生,双方应互相理解与包容。被告愿意积极化解双方矛盾,维持双方夫妻关系。原告在诉状中称其母为婚礼垫付34000元开支,被告及父母承诺该笔费用做为债务将予清偿,以及被告父亲将银行定期存单交给原告,上述内容均不属实,被告也没有抢原告的手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4月1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双方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实双方夫

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现虽有矛盾发生,但都是因生活琐事所致。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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