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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某2010年7月30日出生。婚后被告不赡养老人、喝酒与原告分床生活,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时某辩称,孩子不能没有爸爸或妈妈,这样影响孩子成长。原、被告感情挺好,虽然有小矛盾,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出生。现原告称被告不赡养老人、喝酒与原告分床生活,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尚好。现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时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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