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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并于197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汪一某(现年36岁,已成家)。原、被告生活一直感情不和,被告不断有外遇,一直不思悔改,总是离家出走,夜不归宿,而且不断与原告找茬打仗,原告无法忍受下去,已经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作风不好,对外经常打仗,名誉极坏,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房屋两间、猪圈和库房等财产,外债8万余元,无其它债权,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外债,加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无权分割原告所有财产和债务。更没有理由分割自己份额的财产,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有感情,原告于2015年1月2日打伤我后,我去儿子家居住,至今未与原告共同居住,但我能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并于197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汪一某(现36岁,已成家)。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近几年虽然因琐事发生口角,产生口角,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对原告有感情,双方能和好,虽然原告打过被告一次,但是被告能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有争吵但是很少动手打仗,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称和原告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据可证,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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