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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2011年12月2日出生)。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时常酗酒吃喝玩乐不去工作,经多次劝告仍然不改。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经常喝酒,双方也不是总吵架,感情始终挺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2011年12月2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很少动手打仗。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不去工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对原告有感情,未曾打骂过原告,并保证以后不喝酒、积极找工作,听原告的话,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被告经常喝酒不去工作,原告不能接受,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有诚意悔改,表示以后保证不喝酒,积极找工作。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据可证,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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