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丹童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同居,生育一子赵*(1995年5月6日出生),于2010年5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有业不就,不尽家庭义务,一直以来都是原告在鸡西打工养家,后被迫远离家乡外出打工三年,被告还是一天班也不上,正好儿子初中毕业挣钱养被告三年,在我俩多次吵架下,导致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财产对半分割,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告外出,而是因为原告去外地打工而分居两年零七个月。被告和原告感情始终很好,从未动手打过原告。分居前因被告干活送餐具颈部受伤不能再工作,原告便去新疆打工,现在回来离婚。被告始终干零活,以后尽量去找力所能及的工作干,准备带儿子去外地打工,原告放心,被告保证以后什么活都去干,如果不去干,原告再起诉,被告马上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同居,生育一子赵*(1995年5月6日出生),2010年5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从未动手打仗,只是因为被告不愿上班,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原告便以被告有业不就,不尽家庭义务,不愿意过这种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分居二年多是因原告外出打工,并非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居。庭审中被告称夫妻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以后原告给找什么活都去干,多尽家庭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不争吵不打仗,原告虽因被告有业不就,不尽家庭义务而起诉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仍有感情,且保证以后尽量找力所能及的工作,确有悔改表现。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