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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徐*、陈*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初剑锋、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于某现年4岁。由于结婚时年龄小,双方了解少,婚后经常吵架,特别是近几年争吵升级,感情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两年当中原、被告经常口头协议离婚,但没有到民政办理手续。原告认为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感情基础好,第一次庭审被告是因为赌气才同意离婚。事实上被告还是和原告有感情基础的,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房屋是原、被告共同买的,原告与被告要在此房屋共同居住,共同继续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并同居,2008年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于某(2010年6月20日出生)。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很好,近一年因原告喝酒及生活琐事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从未动手打仗,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第二次庭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婚前婚后感情很好,从不动手打仗,只是因琐事偶尔争吵,被告称和原告有感情基础且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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