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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后生育女儿齐*。被告齐*某在2012年下岗后,不上班,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原告要求被告工作挣钱养家,被告拒绝,导致家庭贫困。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发展为打仗。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与被告齐*某离婚;2、婚生女齐*由原告抚养,被告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其与原告的孩子刚5岁,担心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是不上班,而是2013年8月31日被告下岗了,后又于2014年1月4日因患病入院治疗,直到现在也没有恢复健康,所以暂时没有上班。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打算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爱,于2009年6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儿齐*。婚后,原告张某某、被告齐*某夫妻感情较好。自2013年8月被告齐*某与鸡西市*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被告齐*某因患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疗期间,因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齐*某离婚,婚生女齐*由其抚养,被告齐*某每月给付1,000.00元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鸡西*医院病例、检验报告单、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后相识并登记结婚且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说明双方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现由于被告齐某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患有疾病,家庭缺少经济来源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导致因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了矛盾。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齐某某下岗后不上班,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导致家庭贫困,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通过审查核实,被告齐某某系因患病才未上班,并非逃避其应尽的家庭义务。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说明原、被告之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被告双方应增强家庭观念,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温馨的家庭环境、树立良好的生活榜样,相互之间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和夫妻感情。因此,对于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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