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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3年相识,198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许*(30周岁)现已独立生活。现因我与被告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我,现将我撵出家门,抢走钥匙,导致我无家可归,我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让她走了,让她把钥匙放在家里,也经常吵架不过没那么严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仅以经常吵架要求与被告离婚,称感情破裂。现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孩子已成家独立生活,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双方应该多交流、多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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