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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诉被告林*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告和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并分别于2005年8月21日生育儿子林*、2010年11月6日生育女儿林*。当初双方感情一般。但在儿子出生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日夜周转于赌桌之间,置家庭于不顾,并为赌博在赌场借下高利贷,搞得放贷人多次上门讨债。被告从此再也不理家事,引起与原告冲突,并为此多次殴打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又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林*由被告抚养,女儿林*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也并没有经常殴打原告,夫妻之间的吵架是正常的,我不是经常赌博,有时也会小玩,但是没有借过高利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是从2003年认识,经过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6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5年7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21日生儿子林*、2010年11月6日生女儿林*。夫妻在生活过程中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林*在2014年6月30日对原告王*进行殴打后,原告从此一直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和相片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被告林*是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双方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和被告发生纠纷时被告对原告殴打引起。从夫妻关系现状来看,双方从2014年6月30日因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只要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幸福和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夫妻是完全有希望复好的。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和被告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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