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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