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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