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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田**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判决具有明显倾向性。杨*从未放弃对自己名下的财产的处分,但二审法院违法判决财产全部归田光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田*生活困难潦倒,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生活优越,条件良好,足以扶助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与田*英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未补办结婚证。婚后育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共有财产木房一栋,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杨*多年在外打工,从事房屋装修工作,行业收入较高,且其在打工期间未对家庭尽到相应义务。而田*英系文盲,在家抚育子女,现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不及杨*。在庭审中,杨*放弃了对共有财产木屋的分割。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判决将双方共有财产木房一栋归田*英所有,由杨*支付田*英生活帮助费50000元,并无不当。杨*所提其从未放弃对自己名下的财产的处分,不应令其支付生活帮助费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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