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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在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价值4万元左右的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双方应当相互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原、被告系自由结合的夫妻,可见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现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体谅,双方的矛盾是能够化解,也能和好如初的。故从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王某某2014年9月离家后就一直未回家,未对家庭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一审判决宣判以后仍未回家,对家庭成员冷漠,感情确实破裂。二、一审中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对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对于被上诉人王某某要求上诉人张某某补偿5万元一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同意离婚。3、现有家庭物品价值2万余元,请求法院予以分割。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任何恢复的可能,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决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并判决分割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忠诚,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由于生活中的琐事导致双方产生误解、矛盾,上诉人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为张某某主张离婚的证据不充分,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法定条件,并据此判决驳回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会,增进感情的交流,互相理解,增加和谐因素,共同维护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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