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云民一(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刘*与王*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驳回了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对此刘*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期间,刘*与王*都认可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一(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