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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后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后感情生活中出现矛盾和误会后,没有及时予以弥补和挽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一审法院认定了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居四年的事实,但却驳回上诉人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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