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4日庭审的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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